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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区消保委成功调处一起家用汽车更换案

2020-07-17   作者:余宝莉   浏览:12859

   61,谢女士来电12315反映她于201912月底在徽州区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汽车,购买后该车在行驶的5个月内,多次因发动机原因导致熄火,先后前往4S店修理了4次,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谢女士投诉希望可以退车,或更换一辆其他款汽车,差价可自行协商。

   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4S店调查,谢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该车熄火问题已多次维修,4S店仍无法提供彻底的解决方案。经执法人员多次沟通调解,厂商同意回收谢女士的车辆,谢女士补差价在该店置换了一辆新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女士表示满意。

   知识点链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有销售者负责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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