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邓某与彭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彭某负责为邓某家院落安装铁艺围栏。协商好价格及履行期限后,邓某依约支付了1万元,彭某出具了收条,载明该款为“定金”,双方未约定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但彭某在约定期限内未进行施工,双方协商延长1个月,彭某仍未施工,亦未退还1万元。请问:邓某依约支付的1万元如何认定?
答:不应认定为定金,应认定为预付款。接受预付款的彭某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定金与预付款从形式上看都是预先支付,但实质上两者却完全不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其经济目的,以预先支付的形式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钱款。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目的不同。给付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预付款则是在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作为收取预付款的一方,目的在于先取得部分合同价款。二是性质不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预付款的约定则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三是效力不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并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或条款生效,若收取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的给付仅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预付款义务的效力,接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本案中,对邓某依约支付的1万元,彭某出具的收条虽载明为“定金”,但却不符合定金实质条件。《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而邓某与彭某仅达成口头协议,并没有对定金作出书面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约定形式。同时,邓某的付款行为是在达成协议之后,属于履行加工承揽合同中给付钱款的行为,是主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