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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三包”有条件,市场所依法断案有高招

2020-06-15   来源:巢湖市消保委   作者:巢湖市消保委   浏览:9710

产品“三包”有条件,市场所依法断案有高招

       近日,巢湖市中庙市场所接群众张先生投诉称在辖区某网店购买2个XX牌摄像头共花费218元,到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被拒,张先生认为卖家应当履行“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义务。有理说不清,张先生遂寻求中庙市场所评评理。

      张先生提供的产品发票显示其购买的为“计算机外部设备,XX牌智能摄像机卡片机1080P”,经卖家确认,可归于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摄像机”一类。张先生援引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根据《规定》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从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来看,确实符合上述两条款,消费者退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但随后与卖家的沟通,工作人员得出争议所在:张先生是今年4月29日下单的,5月1日签收该产品,产品售出距今已一个月有余。张先生的发票是近期补打的,与实际购货日期不一致。鉴于此,卖家提出消费者可以走质保流程,产品维修。

       发票作为购货凭证,是消费者办理修理、换货、退货的重要凭证,一般情况下,认定发票随三包产品一同寄出,后补发票的开具日期与购物时间有出入,中庙市场所消费调解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综合考虑了《规定》第八、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判定以“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作为退货依据更为稳妥,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作出不支持张先生的退货请求的决定。

       随后,市场所工作人员将核实结果、卖家的售后方案反馈给张先生,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款,让消费者能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在维权的道路上拿起“更锋利有效”的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庙市场所 徐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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