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庐江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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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2019年典型维权案例

2020-04-10   来源: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978


 

食品安全大于天
网络平台应警醒




【案情简介】2019年3月19日,消费者投诉庐城多家餐饮店在某外卖平台无证经营,要求调查处理,还消费者一个安全店饮食环境。










【处理过程及结果】对于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庐江县市监局城北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外卖平台进行调查,该外卖平台因管理不善,部分员工为求业绩,私自操作。执法人员要求该外卖平台对经营户进行全面排查,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立即关闭。同时,对该外卖平台的违法行为,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罚款人民币22000元。










【案例评析】《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儿童电动车岂是儿戏




【案情简介】2019年4月4日,庐江县市监局汤池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自己在某店家购买的儿童电动车因电瓶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商家更换新电瓶后依然无法使用。双方对此协商无果,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庐江县市监局汤池所立即与商家联系,该店以已重新更换电瓶为由不予维修。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修理所购儿童电动车。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据此,商家应该为消费者履行修理义务。






销售过期食品
既被处罚又赔偿




【案情简介】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其于2019年4月10日在盛桥镇某超市购买 “天方叶谈”调味茶饮料,生产日期2018年3月20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并且提供了购物凭证。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庐江县市监局盛桥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同款饮料待售,确认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当日,盛桥市监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责成被诉方向消费者陈某道歉,并惩戒性赔偿700元;同时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没收过期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购车押金强制交易须退还




【案情简介】2019年4月22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2018年在某汽车销售商家购买了马自达汽车,当时商家要求其交了保险押金2000元,称该款项是用于第二年还在该商家交保险的押金,如果不在该商家交保险就不退还此押金。张女士2019年没有在该商家买保险,商家拒退还此押金款。为此,张女士要求商家退还此押金款2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庐江县市监局城南所工作人员及时约谈了某汽车销售商家负责人,向其宣传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指出其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还押金200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家电质量出瑕疵
市监部门帮维权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3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自己在某商店购买洗衣机,使用后发现清洗衣物不干净,张先生向商家进行了反映,售后服务人员给出了“正常现象”的结论,消费者不予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认为清洗衣物上有附着物,乃消费者清洗含毛绒衣物所致,洗衣机质量并无问题。消费者认为售后人员只是简单查看,并非专业检修人员,且无权威鉴定部门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南所工作人员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无过错举证材料,商家未出具。最终,经营者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洗衣机。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据此,商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产品未达到预期效果,该不该退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2日,投诉人陶女士在罗河镇某母婴店购买奶粉,回家冲泡时发现奶粉颗粒无法完全融化,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找商家调换、退货均无果,于是对商家的行为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罗河市监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与商家开展约谈,向商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货。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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