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来自定远的刘先生反映2016年在某4S店办理贷款购车,2019年还清贷款要求该店退还押金及相关购车材料遭拒绝,在经开区消保委历经2个余小时不懈努力沟通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11月27日,刘先生向滁州市12315进行投诉,该区消保委接诉后,高度重视并认真调查,同年12月2日该委进行了初步处理,因刘先生身在外地,双方无法进行面对面辩论式调解,刘先生表示待回滁州后再联系该区消保委解决。
春节后,随着疫情形势的好转,刘先生于今年3月31日联系该区消保委,该区消保委立即安排双方于4月1日前来该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该4S店认为消费者刘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故无法满足其诉求,而刘先生认为该4S店没有进行告知;工作人员反复做双方工作后,双方达成协议:该4S店补偿刘先生两次保养并将相关购车材料还给刘先生。刘先生对此表示满意,并对工作人员坚持不懈的努力和耐心的调解给予肯定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