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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轿车隐瞒事实维权案

2020-03-20   来源:凤阳县消保委   浏览:1398

购买轿车隐瞒事实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消费者徐某在凤阳县某汽车销售中心购买了一辆起亚K3汽车,2019年1月7日发现车里线头和中控台被拆过,消费者找到经营者,经营者解释说是展车,但购买时,经营者告知消费者是全新车。因此,消费者要求给予补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争议,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求赔偿3000元,但经营者只愿意补偿1000元。无奈之下,消费者打电话至凤阳县消保委投诉,要求解决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调解工作,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该经营者在消费者购车时没有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为展车,隐瞒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购车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车辆为展车。此案中,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隐瞒所售车辆为展车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工作人员与商家沟通,并告知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相应责任,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5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买“展车”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之规定,此案正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作为商家,应当多学习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经营中做到诚实经营,积极主动的履行告知义务,妥善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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