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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里脊引起呕吐维权案

2020-03-20   来源:凤阳县消保委   浏览:1454

变质里脊引起呕吐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8日上午,消费者徐某到凤阳县消保委投诉,称4月28日凌晨4点左右在经营者处购买的油炸里脊,食用时发现油炸里脊已变质,随后消费者便恶心呕吐,经营者让消费者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血检无大碍,消费者来到经营者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血检费用66元,19元炸里脊,共计85元)。但经营者态度极为恶劣,称消费者是在讹诈,并将100元扔给了消费者,消费者徐某对于经营者的这种态度非常生气,无奈之下,投诉到凤阳县消保委,请求消保委给予帮助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凤阳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转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经监管所工作人员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便约定双方当天下午进行调解,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证据:医院的化验单以及变质有异味的里脊。开始,经营者的态度不好只愿赔偿消费者100元,最后经监管所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人民币2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此案中消费者受损金额虽不大,但是对于消保委来说“事无大小”,只要是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一定要积极调解,妥善解决,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同时,消保委也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勇于承担起社会责任,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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