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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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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9年4月11日,埇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家住陕西西安的刘某打来的投诉电话,刘某刷朋友圈时刷到一家销售女装的网店,并在其中购买了一件连衣裙,价值205元,付款后商家迟迟都不发货,也不接电话,刘某找微信投诉客服居然说跟他们没关系。刘某在网上查询到该公司注册的地址属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随即向埇桥区消保委投诉该公司,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工作人员调查,申诉人刘某反映情况属实,被诉方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确实未按约定向刘某提供货物。经埇桥区消保委主持协调,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退还申诉方205元,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货退款。
【消费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小程序购物时应选择具有较好资信度的微商;应保持理性,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关键信息;应及时索要发票、收据,并保存购物凭证、聊天记录、对交易过程进行截屏等相关证据;应熟悉网上购物流程,交易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切勿直接转账给商家,确保交易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