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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丨典型案例快来看 消费维权要牢记!

2020-03-16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埇桥区消保委   浏览:17920
典型案例
       在“3.15”来临之际,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聚焦消费者关注的定制商品、家居装修、微信小程序购物等话题,并对案例的处理过程及结果、法律依据等进行逐一解析,帮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依法依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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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购室内木门品牌与约定不符            消费者投诉维权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23日申诉人夏某在被诉方宿州市埇桥区某木业营销中心订购室内木门及合金门商品,交付全款26200元,被诉方向申诉人夏某提供报价单约定合金门品牌为“欧登堡”,材料厚度为2.0(2毫米)。2019年9月14日,被诉方派员工上门安装时,申诉人发现门包装外注明品牌并非销售承诺的“欧登堡”品牌,而是“广东豪门典雅”、“娅菲”品牌,且合金门体的材料实际厚度仅有1.6—1.7(毫米),厨房安装的合金门还存在门体变形不能正常开合,门框相互交错影响的问题。申诉人及时找到商家反映此问题,商家给予的回复为:“欧登堡”品牌与“广东豪门典雅”、“娅菲”品牌为同一厂商生产,是总品牌与子品牌的关系;对于门体材料厚度为厂家生产原因,销售不知情,也不承担责任,门体变形问题商家仅同意维修。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诉人夏某于2019年11月13日向埇桥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工作人员调查,申诉人夏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被诉方宿州市埇桥区某木业营销中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被诉方宿州市埇桥区某木业营销中心承诺给予申诉人夏某厨房变形的合金门重新做好安装,确保质量。
2、被诉方宿州市埇桥区某木业营销中心同意补偿申诉人夏某1500元。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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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商品不退不换 定做家具引纠纷

案例简介】
       2019年4月12日申诉人张某在宿州市某家居订做全屋定制衣柜,交付全款29000元。同年5月11日张某在宿州市某家居店内与某家居设计师确定衣柜设计方案签订29000元衣柜购货合同并在衣柜下单图纸上签字确认方案。2019年10月某家居安装人员去张某家中做衣柜安装,安装后书房出现问题:1、原设计师设计空调可以安装在衣柜左侧,但安装空调时发现衣柜预留位置尺寸不够,无法安装空调。2、家中榻榻米房间原定制书桌尺寸为1.6米,实物尺寸为1.48米。出现该问题后张某多次与商家联系,商家以定制商品不退不换为由,协商无果后,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向埇桥区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工作人员调查,申诉人张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被诉方宿州某家居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宿州某家居店承诺给予申诉人张女士家中榻榻米房间书桌重新生产,交付期25天。
2、就衣柜左侧无法安装空调及书桌延期交付一事,某家居店承诺补偿投诉人900元 。
申诉人张某对处理结果较满意,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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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问题频遭投诉   微信小程序购物需谨慎

【案例简介】

       2019年4月11日,埇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家住陕西西安的刘某打来的投诉电话,刘某刷朋友圈时刷到一家销售女装的网店,并在其中购买了一件连衣裙,价值205元,付款后商家迟迟都不发货,也不接电话,刘某找微信投诉客服居然说跟他们没关系。刘某在网上查询到该公司注册的地址属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随即向埇桥区消保委投诉该公司,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工作人员调查,申诉人刘某反映情况属实,被诉方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确实未按约定向刘某提供货物。经埇桥区消保委主持协调,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退还申诉方205元,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货退款。

【消费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小程序购物时应选择具有较好资信度的微商;应保持理性,要仔细查看产品的关键信息;应及时索要发票、收据,并保存购物凭证、聊天记录、对交易过程进行截屏等相关证据;应熟悉网上购物流程,交易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切勿直接转账给商家,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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