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口罩无照经营被处罚
2020年1月27日,12315平台接到举报称和县某酒楼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口罩而且价格过高,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某酒楼进行调查,经查,销售口罩系酒楼员工翁某个人行为,非酒楼经营行为。
经查,翁某2020年1月26日从全椒县以18元/个价格购进口罩1544个,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以25元/个价格对外销售,销售口罩违法违法所得为3600元。 对翁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口罩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翁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罚款500元的处罚。
标价不实维权案
2020年1月31日,12315平台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其于1月25日在和县某药店以20元每瓶的价格购买了14瓶酒精,商家未明码标价,认为价格过高,商家是借疫情涨价,要求维权。
根据投诉,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调查,商家出具了1月23日购进酒精的进货单据,共购进20瓶,每瓶进价15.8元。一次性出售给王女士14瓶,售价20元/瓶。剩余6瓶店里自用。因为进价过高所以售价有所调查,标价签还未来及更改。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体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及时更改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商家同意按疫情前的销售价格收取王女士的酒精款70元,并当场退还多收的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