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无法就餐 消保调解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20年1月24日,桓谭市场监管所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消费者纵先生投诉,称其于1月初在伯瑞特酒店交了1000元订金预定了1月24日晚的年夜饭,因疫情时期响应国家和政府不外出、不聚餐的号召无法前往酒店就餐,要求酒店退还1000元订金未果,故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桓谭所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打电话与消费者沟通,问询详细情况。同时积极联系伯瑞特酒店经营者,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伯瑞特酒店积极、主动做好工作,联系消费者于接诉当天将订金如数退还消费者,消费者非常满意并表示伯瑞特服务热情、贴心,以后就餐还会选择该酒店。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改造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该案中,被诉人预收消费者餐费,应按约定提供就餐。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和政府号召市民群众不外出聚餐以减少病毒交叉感染,消费者因防疫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就餐,经营者理应退回预付款。
被诉人如拒不履行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之规定,可以对其立案查处。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方式由于方便、优惠幅度较大,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对此类投诉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交款容易退款难;二是如果商家停业,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追回。因此,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预付款消费方式,同时,在交易时保管好相关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证,以备维权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