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01日,一位舞蹈培训班的张老师带着自己的学生前往东至县某饭店就餐,就餐过程中,一位12岁的学生在该店内台阶处不小心摔跤了,导致手骨折。当其时,商家让老师带孩子去医院,承诺会承担一切费用,后孩子检查治疗花费了526元,找商家赔付孩子检查治疗费用526元时,商家却不同意了。在与饭店负责人协商赔偿无果后,张女士无奈之下投诉至东至县消保委,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东至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首先查看了孩子的伤情及医疗发票,证实医疗费用情况属实;随后,东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饭店负责人,要求该店负责人到现场来进行调解,该饭店老板在接到电话告知后,老板很有诚信意识,连夜乘坐火车第一时间赶到消保委办公室,愿意在消保委的主持下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中,学生家长仰某陈述到:“孩子在该店就餐时造成伤害,店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店负责人则辩称:“孩子在饭店就餐,我店已张贴了安全提示“小心地滑”,尽到了告知义务。孩子不小心摔倒,老师和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向饭店负责人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饭店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饭店内设有台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虽提醒“小心地滑”,却没有对台阶进行安全警示,消费者造成的损伤应由饭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老师和家长存在一定的监护责任,但要求不高,仅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诉求合理。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后,饭店负责人承认是由于他们的饭店安全保障工作做的还不到位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仰女士表示道歉,同意一次性赔偿给仰女士医药费526元,双方在消保委的见证下握手言和,仰女士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设施及安全场所,保护用餐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并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该饭店负责人作为经营者,应当落实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在其经营场所中就餐的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消保委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向经营者说明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促使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事情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