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淮南市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淮南市>淮南市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洗衣变生气 消费者维权

2020-01-08   浏览:1273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谢家集区的消费者白先生将自己喜爱的一件价值10000元的羽绒服在谢家集区某洗衣店进行干洗,并于12月14日到该洗衣店按指定时间取回所洗的衣服,结果发现羽绒服外层领口出现色泽不匀的问题,洗衣店负责人表示其是严格按照衣服水洗标进行洗涤,对衣服出现的状况表示不解,并表示非干洗店洗涤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白先生于12月17日投诉至谢家集区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谢家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将当事双方约到办公司进行协商调解,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与洗衣店负责人的多次沟通,并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经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虽然消费者白先生的羽绒服价格较高,但已购买多年,按照原价格扣除一定折旧费后,该洗衣店赔偿消费者1800元。对此调解结果,白先生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

本期生活服务纠纷是因商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首先根据《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身规定,与经营者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决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洗衣店的干洗服务没有尽到义务,即没有把消费者的衣服完好无损的清洗干净,所以应当遵照规定,经营者履行重新洗涤的义务。消费者也可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