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5日,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潘女士通过市长热线投诉,其在2017年到谢家集区金玉花园小区附近的“某足浴店”办理一张价值1000元的充值卡,于2019年2月下旬再次去该店消费时,店内工作人员拒绝让其继续使用充值卡消费,卡内剩余金额500多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花溪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足浴店工作人员告知其该店已更换老板,并拒绝让投诉者继续使用之前的充值卡进行消费。花溪所执法人员约谈当事双方进行协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潘女士继续到该足浴店消费,卡内余额按50%计算。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该案例中双方经过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将预付卡中剩余的500元按照50%折扣计算后继续在该店内使用。
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