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4日,有家长向我局投诉,称其孩子在位于谢家集区西城国际小区某幼儿看护点就读。6月21日,该看护点给其孩子发了一袋饼干食用,但该袋饼干已经过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于当日报区局批准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芳草园市场所接到该投诉后,先后与消费者韩先生以及被诉方经营者取得了联系,了解到消费者韩先生的申诉情况属实。韩先生希望我芳草园市场监管所能够依法对该幼儿园进行处罚。该幼儿园负责人称自己并非故意造成此事,且食用该过期饼干的孩子食用量不大,而且也在事后多次找到该家长道歉。
案件经调查,处罚当事人某幼儿看护点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违法行为,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鉴于当事人所售过期食品数量不大,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