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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变面包引起腹泻维权案

2019-12-26   来源:凤阳县消保委   作者:凤阳县消保委   浏览:18476

霉变面包引起腹泻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元月2日,消费者孙某打电话至凤阳县消保委投诉,反映她201811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面包孩子吃后出现严重的腹泻症状,后住院治疗,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出赔偿的要求,但经营者只同意给予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对住院治疗费用予以拒绝。因此打电话给凤阳县消保委请求给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迅速转至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监管所工作人员随即展开了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约定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该超市负责人承认该面包是出自他们超市,但他们的面包没有过保质期,霉变不是他们的责任况且腹泻与所售面包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经营者不愿意赔偿医疗费。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向其宣读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后来,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表示同意消费者的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4500元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食品发霉变质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此案中,经营者开始没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不愿意赔偿医疗费,但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责任,且态度非常诚恳。因此,双方能够互相谅解,此纠纷才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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