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投诉人赖先生称11月份通过中介相中了一二手房,价格30万元,在中介的相邀下和房东妹妹看了两次房,很满意。随后,投诉人在中介那缴了1万元的押金,房东妹妹称不能代表哥哥签字,就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并口头承诺没什么问题,基本上定下来了。但是,几天后,房东说房价要涨到38万,否则不卖。投诉人认为交了押金,房东就应该以房价30万卖给他这套二手房,不然索要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我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相关情况后,要求投诉人出具1万元的押金条,可是,押金条上赫然写到“订金壹万圆整”。我所工作人员只能向投诉人表示其投诉无效,并向他宣传“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的区别,最终,投诉人表示理解。
【案例分析】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