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消保委接到一起关于话费套餐的投诉电话。投诉人张女士2018年4月底通过绩溪某电信公司办理了99元的手机包月套餐,而后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它方面原因于2019年1月底单方面暂停使用该账户,但没有到营业厅办理销户手续。日前,张女士打算重新使用该号码时却发现账户已欠二百余元,电信公司人员向其说明是按合约期收取的费用。但张女士认为办理业务时电信公司并没有提及合约期限,她也不清楚合约期内的收缴费用情况,认为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此类套餐,双方就合约期内的经济费用发生了争执。无奈,张女士拨通了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想通过县消保委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电信公司取消她暂停期间产生的包月费用。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来到了被投诉的公司了解情况,查看了当时办理业务的相关票据,并找到经办人员进行核实。经调查,办理的99元套餐业务情况属实,消费者在办理业务期间已与该公司签订了电子合约。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悉心劝导,被投诉方电信公司在履行义务方面尚有不足,在提供服务前或合约期内的欠费情况并未及时、准确的告知消费者,或是表述不清楚,从而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服务。投诉方张女士也存在一定过错,一是在对接受服务的内容不清楚时贸然签订合同;二是在暂停使用期间未及时咨询电信公司或作销户处理。双方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张女士缴清2019年1月合约期内费用99元,退还有线电视终端配件,电信公司免除2019年2月至3月暂停使用期间的费用198元。
本案中,投诉方张女士认为电信公司没有较好的履行表述相关信息的责任,或是对合约期的基本内容和履行该合约的条款表达不明确。而电信公司则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也就是消费者张女士需按合同约定缴清合约期内的所有欠款,双方因此产生误会。在调解此次纠纷中,消保委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约期有效性进行判定,以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为主导,把市场商品公开性的当然要求和合同公开性的当然要求作为处理此案的根本依据,并在商家的积极配合下最终解决了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