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浙江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和朋友慕名来黄山某景点旅游,打算入住山顶客栈,在山下询问山顶住宿情况时认识了山顶某客栈老板,老板说到山顶客栈还有一段山路要走,可以帮李女士搬运行李,收费不高,说着就要帮他们搬运行李,李女士表示行李自己搬运,到山顶后如果对老板家客栈满意就住他家。随后一行人一起上山,期间,客栈老板看到李女士带着小孩不方便,便协助一起搬运行李,到山顶后,李女士对老板家的客栈并不满意,便准备再去别家客栈看看,该客栈老板称如不住店就要付30元搬运费。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要求对方搬运行李,也没有和对方约定搬运价格,遂投诉至休宁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消费者所述属实。工作人员在进一步走访中还了解到,该客栈老板期间对消费者进行了辱骂和威胁,造成负面影响。经依法调解和给予客栈老板严肃教育批评后,该客栈老板诚恳道歉并退还消费者30元搬运费,取得了对方谅解。调解结束后,工作人员还约谈了该客栈负责人,宣讲《消法》等法律法规,负责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要提高服务意识和个人素质。
【案例评析】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在本案中,客栈老板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自行为其搬运行李,事后向消费者索要搬运费,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