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维权案
【案例简介】
杜女士最近遇到了烦心事,她说:几个月前委托铜陵市义安区某装潢公司装修房屋,双方约定装潢公司提供卫生间洗脸盆,龙头和花洒等。现在装潢公司表示不提供了,可以返还杜女士500元,让其自行购买以上产品。杜女士表示现在市面的价格都要八九百元,而且现在装潢公司不履行约定,导致装潢停工,延误工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装潢公司对投诉人的请求不同意,请帮助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义安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双方当事人对投诉内容无异议。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从二期装潢尾款中直减1000元,用于补偿投诉人自行购买的卫生间洗脸盆、龙头、花洒三项费用的支出;2、装潢公司提供发票,开票金额为实付金额;3、装潢公司必须于2019年7月10日前完工,如有延期,则按双方之前签订的装修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装修房屋因经营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消费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营者补偿投诉人自行购买卫生间洗脸盆,龙头、花洒三项费用支出;装潢公司在2019年7月10日前装修完毕并按消费者实付金额开具装修发票。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提供:铜陵市义安区消保委秘书处 周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