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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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不断的新车

2019-11-04   作者:gzc   浏览:10218

 

案情简介:

2018316日消费者王某从潜山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小汽车,总价8万余元。新车开回家后不到一个月,出现故障,赶紧送往指定4S店 维修。6天后,修好后的车辆在开回家的高速路上再次趴窝,又紧急联系厂家,再次送修。这次更巧,在被告知车辆修理好后,还没开出修理厂,车辆再次熄火坏了,不能发动,消费者生气异常,要求换车。但4S店一直推诿,说保证修好。如此反复,车辆前后总计进厂维修10余次。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保证修好。20199月中旬某日,王先生开着这辆经常出问题的车辆行驶时,汽车再次出现故障,这次险些酿成交通事故,忍无可忍的小王来到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请求:退车退款或退换新车。

处理过程及结果:

潜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该投诉后,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等规定,消保部门工作人员于2019926日来到该汽车销售公司,向其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和讲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商议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方承认消费者反映的事实,并表示愿意为消费者更换新车,但是他认为要想换车先要征得厂方的同意才可,后工作人员也多次与厂方电话联系,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统一意见:王某退回问题车辆,由厂家更换新车一辆,并补偿相关损失2000元。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消费者购买汽车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群众利益无小事,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或者交付产品)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动力蓄电池起火,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GB/T 29632《家用汽车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规定,本案中的小汽车在使用不到一年内同一质量问题出现十余次,总修理时间远超35日的情况下,经销商应当负责免费退换货。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向其赔偿因修理和误工所造成的损失,并退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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