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某女士来电,称其于几年前在石台县办了某景区的两张家庭VIP卡,由于长年在外地,现在才有时间陪家人一起到该景点游玩,但是没想到,景区工作人员拒绝其持家庭VIP卡游玩,称该卡已经失效,和经营者协商无果,请求消保委助其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某女士持有的两张家庭VIP卡是2014年在石台县东柱超市办理的,一张卡可以抵用3张门票,由于卡上并未标明有效期,某女士认为这两张卡没有使用期限,没想到来游玩的时候遭拒,而该景区则表示是景区工作人员经验不足,在制作家庭VIP卡时疏忽大意了,未标注使用期限,其实际的使用期限为3年。在消保委的调解下,该景区同意按家庭VIP卡的优惠政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本案中,该景区提供了一份2017年的内容是关于该景区的家庭VIP卡超过3年已过期并给予其他优惠政策的《通告》,但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通告》只是该景区的单方行为,并非所有持卡的消费者都能及时知晓,而且《通告》中的3年有效期并未在家庭VIP卡上标注,也未曾口头或书面告知消费者该卡的有效期。因此,该景区有义务为自己疏忽大意的行为买单,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已约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