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7月12日,界首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郭女士投诉,称其7月3日在界首某旅行社花费6000余元预定了一份双人旅游项目,但第二天因家中老人突然病重,无法成行,于是立即联系该旅行社要求退款,但该旅行社扣除了2600元服务费,郭女士感觉到该费用扣除不合理,遂找到市消保委,要求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界首市消保委接诉后,立即联系该旅行社。该店负责人称,当时郭女士在店内缴费签订合同后,就为其预订了机票,相关旅游费用也支付了目的地旅行社,这2600元主要是机票退票费和目的地旅行社服务费。界首市消保委了解情况后,依据新《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女士确因家中特殊情况,才未能成行,并且第二天就及时与旅行社取得了联系,旅行社扣除服务费用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后经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旅行社退还2000元服务费,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该案属于典型的预定旅游产品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不过,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票据和说明来证明扣除的必要费用的金额。界首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慎选旅行社,仔细签订合同,交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对方出具正式发票,万一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如不能现场协商解决,要保持冷静,保留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主张权利,与旅行社协商,或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消保委寻求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