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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故障退货未果 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2019-08-04   来源:临泉县消保委   浏览:1699

近日,临泉县单桥镇消保委成功处理一起电动三轮车售后纠纷维权案,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60元。

案情简介:2019年5月8日,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高女士的投诉反映:称其于2019年5月6日中午在单桥镇新街某电动车门市部以72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电动三轮车,该车开到高女士家门口时,发现该车的右把手前进、后退控制器出现失灵,造成该车无法行驶,随后经营者派售后人员对新车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修理,才使其恢复正常。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向商家提出了退货要求,但商家却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投诉至县县消保委。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立即指派单桥镇消保委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消费者高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对于提出的退货要求,消费者认为,刚买的新车才骑到家就出了故障,怀疑其质量有问题,害怕以后还会出现类似问题,所以要求退货,而经营者认为现已将该车进行了更换整修,并恢复正常,故不同意退货。在消费者多次要求下,经营者仍不履行退货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视为无理拒绝在调查处理中工作人员通过向经营者宣传讲解《消法》相关知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后,经营者主动将7260元的购车款一次性退给了消费者高女士。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电动车故障而引发的退换货消费纠纷案。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本案中,消费者所购买的新电动三轮车刚骑行到家就出现控制器故障,根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所以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商家理应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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