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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到期金额不退 涉违法消保令其整改

2019-07-15   浏览:2614

6月28日,定城消费者王先生至我局投诉中心书面投诉,反映其于18年年底在定城某大型儿童游乐园花费200元办理了一张消费卡,200元可消费10次,卡背面由工作人员用记号笔写有有效期至2019年5月2日字。王先生于近日带小孩去游乐园游玩时被其工作人员告知卡已过期,卡内剩余次数无效,金额不予退还。王先生认为不合理随投诉。

执法人员经了解,该儿童游乐园针对消费者办理的消费卡均设定有效期,且卡一到期限即失效,无论卡内有多少金额均不予退还。执法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将该游乐园经营户找到指出:1、从“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如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购买了商家所售的设有使用期限的购物卡,双方客观上即行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卡上所标示的使用期限仅指消费者与商家双方的合同履行期限,即使过期,只能说明双方的服务关系终止了,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仍属消费者,商家无权据为己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目前执法人员取得相关证据来看,经营户单方规定消费卡一到期限即失效,无论卡内有多少金额均不予退还已违反了《消法》上述规定,已涉嫌构成霸王合同,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批评教育,游乐园经营户认识到自己错误,双方协商同意刘某可继续使用消费卡,游乐园经营户同时取消了游乐园消费卡到期金额无效的规定。(定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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