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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供应中断维权案

2019-07-03   来源:投诉举报中心   作者:CJ   浏览:1796
 

【案例简介】

20191月,城区的马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自家遭遇燃气供应中断,影响生活,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燃气公司了解情况,经了解,该燃气公司在之前进行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发现投诉人家中的燃气灶具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根据相关规定,用户严禁使用无熄保灶具,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要更换灶具,但未被投诉人接受,随后,被投诉人两次上门粘贴《隐患整改通知单》和政府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开展主城区管道天然气用户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的通告》,但投诉人未整改,因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实施了暂停供气,但未告知前台,导致前台工作人员在被询问时,否认断气。经调解,被投诉人已向投诉人道歉,投诉人表示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需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起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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