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之后,组织双方展开调解。该电动车店店主表示,刘女士最初向店里反映问题时,他本打算为刘女士的电动车进行检测,以查明故障,孰料刘女士态度很差,出言不恭,致使双方发生争吵。刘女士则称,该店的电动车质量很差,电动车骑行不远,肯定是电瓶出现问题,店主应该为其更换新电瓶。
针对矛盾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三包规定》的相关规定,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努力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店主同意为刘女士的电动车作全面检测,查明并排除故障,保证电动车能够正常骑行。本起投诉成功调解,刘女士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根据有关规定,在电动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及时为其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