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泾县消保委接到泾县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于2019年5月在泾县某房产中介公司预购了一套二手房,当时通过微信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10000元,但未签订购房合同。后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遂与中介公司协商,希望退还意向金10000元。中介公司告知李女士房主愿意退还8000元,但当李女士办理退款手续时,中介公司又表示房主只愿意退还3000元。李女士认为中介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希望消保介入调解。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查调解。经调查,消费者李女士在向中介公司转账10000元时,在转账记录上标明资金用途为意向金,且李女士未与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委托协议,未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中介公司也承认在未与消费者李女士签订购房委托协议的情况下,误将10000元意向金当成定金支付给房东。于是,工作人员对中介公司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告知其意向金的支付只是买方购买房屋的意愿表示。在意向金没有转为订金之前,购买人随时可以拿回意向金,且消费者李女士在转账时已明确标明资金用途为意向金。最终,经过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还投诉人李女士10000元。
泾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等大宗商品需要贷款时,需要对相关信息加强了解,不要轻信中介和销售商的单方面说辞,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不要轻易交付定金、意向金等,以防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交付定金及相关款项后,消费者要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也提醒商家,在做产品宣传和推销时,要切合实际,全面了解产品和相关手续要求,全面真实地传达给消费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