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陶女士在淮南某楼盘销售时,看中了一套小公寓商品房,未做细想,就预付了11万余元的预购房款。交款后不久,陶女士因为自身的原因,剩余的房款支付存在困难,便与经营者协商,想终止交易,退回支付的费用。经营者一直不同意,认为消费者违约,如果终止交易,需要支付违约金。巨额的违约金让消费者无法承受,遂于4月初,向淮南市消保委咨询投诉。
我委接到投诉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退还费用。我委遂联系经营者,告知法律规定,希望其能退款。经协商,经营者同意退款。
近日,消费者告诉市消保委,已顺利拿到全部退款,向我委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