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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程序

2019-05-27   浏览:7151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程序

 对申报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由属地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负责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组织悬挂、张贴或标注(网店)统一的放心消费参创标志。参与创建的经营者围绕消费安全放心、消费质量放心、消费价格放心、消费服务放心、消费维权放心五项创建内容,开展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认定公示程序。在放心消费参创经营者中开展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并在县、区级示范企业(店)中择优进行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以省消保委、省工商局制定的《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及省消保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为准则,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对标筛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认定。

(一)申请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的经营者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消保委分会申报。

 (二)县区()市场监管局、消保委根据申报条件审核。

特定行业的经营者拟认定命名为示范单位的,各级消保委在提交会议评议前需书面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意见。

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认定命名以会议评议方式进行。评议会议由各级消保委牵头组织,邀请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或消保委成员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参加。会议评议通过后的示范企业(店)名单,由各级消保委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有关媒体等予以公示,公示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级消保委予以授牌。

动态管理。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资格有效期为4年,自会议评议认定命名之日起计算。加强对参创经营者和示范企业(店)的培育、指导、监督,督促参创经营者、示范企业(店)更好地落实消费维权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各项承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要逐户建立参创和示范经营者档案(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创申报及审核资料、培育督导台账记录、认定命名及公示授牌资料、动态跟踪管理台账记录等)。

1、对参与创建的经营者,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要每户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培育指导责任人,每户每月上门进行检查指导不少于1次,并建立培育督导台账(附件1)。发现经营者违反省消保委、省工商局联合印发的《经营者参与放心消费创建管理办法》(皖消保委字〔2017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四项制度”和“六项承诺”等内容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含本数,下同)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

2、对已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要每户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动态跟踪管理责任人,每季度开展动态跟踪管理不少于1次,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台账(附件2)。发现示范企业(店)违反《管理办法》或不符合《认定标准》及相关特定行业认定标准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撤销原认定命名的示范企业(店)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向社会公示。属于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县、区级消保委予以撤销;属于市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市级、县、区级消保委分别直接撤销其市级、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资格。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参创经营者的,由属地县、区级消保委直接取消其参与创建资格,属于已认定命名示范企业(店)的,由原认定命名的消保委直接撤销其示范企业(店)资格,收回所授牌匾,并面向社会公示。

1)申报与认定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

2)因失信行为被列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黑名单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媒体曝光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

4)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的;

5)其他应当予以取消或撤销的情形。

 

                  安徽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标准

为规范全省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评选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标准。

认定标准

(一)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从事生活消费品销售(含零售和批发)或提供生活性服务(如餐饮住宿、电信互联网、美容美发洗浴、文化娱乐体育、制作保养和修理、交通运输等)的商场、超市、公用企业、汽车4S店及其他经营主体,持续经营2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标准,公布为放心消费示范企业(店)。

1.主体资格合法。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及其它证明文件,悬照亮证经营

2、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

3、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针对行业特点,围绕放心消费创建内容、标准、要求和工作目标,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主题鲜明、载体多样、内容丰富;员工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创建工作宣传氛围浓厚;各项工作与成效在本地区、同行业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

4、经营和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服务质量标准;对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登记制度。

5、诚实守信和依法经营意识强。严格履行经营者法定义务;重视商业信誉和社会责任,守合同重信用,无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商业欺诈行为,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商品、服务质量、价格、计量等信息公开透明,质量查询和追溯体系建立健全,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6、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消费维权工作机制,在当地社会形象和认同度高。有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制度和机构人员、服务电话、办理流程、台账记录,对消费维权和投诉举报处理及时有效;积极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和倡导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7、经营和服务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经营和服务环节可能出现的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健全的制度和方案,近三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责任事故。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和从业资格,有完整的经营、服务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附:   1.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

        2.县(市、区)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申报表(样本)

 

         咨询电话:0554-8625564

                      

                   放心消费创建单位公开承诺

                               

                                 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


附件1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

 

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标识版权属于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修改、仿冒,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活动标识原图请在省消保委官方网站(www.ah315.cn)下载。


附件2:安徽省县(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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