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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有异议,消保委调解获赔偿

2019-04-22   来源:宣州区消保委   作者:张燕   浏览:18036

    近日,宣州区消保委鳌峰分会成功调解一起价格方面的消费纠纷。

上周末,刘先生方家冲附近某超市购买日用品,结帐时,购物据上显示的价格为34.96元,但超市却收取了35.2元,刘先生不明所以,找超市工作人员理论,工作人员表示电脑收银系统价格自动生成,他们也无法更改。刘先生觉得不能理解,决定向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鳌峰消保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被投诉超市,了解具体情况后,当即对该超市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超市收银系统出现问题,应当立即维修解决,怎能让消费者承担损失?经过工作人员一番教育,超市负责人当即承认了错误,立刻联系售后上门维修,并诚恳地向刘先生赔礼道歉,退还了多收的费用,并给予了10倍赔偿。消费者刘先生非常满意,表示虽然自己损失的费用较少,但如果超市不整改,长此以往定会影响超市的信誉。希望超市可以引此为戒,避免出现更大的错误。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经营者只有做到诚信经营,才能赢得口碑,获得效益,才能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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