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2018年打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8年4月18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寿县某农资店销售的复合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农资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7万元。
案例二:某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
2018年1月22日,淮南市工商局委托安徽国监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寿县某消防器材服务部经营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2018年2月5日,案件交由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消防器材服务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0元;罚款3000元。
案例三:肖某销售假冒“生态原浆”白酒案
2018年2月9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寿县个体工商户肖某经营的“生态原浆”酒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经营部经营的“生态原浆”酒系假冒产品。肖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的“生态原浆”酒2箱;罚款2000元。
案例四:某经营部销售假冒“矫马”牌润滑油案
2018年9月26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某经营部经营的“矫马”牌润滑油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山西日本能源润滑油有限公司鉴定,该经营部经营的“矫马”牌的润滑油系假冒产品。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
“矫马”牌的润滑油25桶;罚款1.544万元。
案例五:某超市销售假冒“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白酒案
2018年4月10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寿县某超市经营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超市经营的“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系假冒产品。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
“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2箱;罚款2160元。
案例六:某经营部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案
2018年12月18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某经营部经营的“舒肤佳”香皂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该经营部经营的“舒肤佳”香皂系假冒产品。该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舒肤佳”香皂9盒,罚款400元。
案例七:某经营部销售侵权且不合格“日丰”牌PP-R管案
2018年8月24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安徽中科产品质量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寿县某经营部销售的两款标示“日丰”牌PP-R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交由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另外,在对该经营部经营的上述产品抽检期间,2018年9月5日,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店销售假冒“日丰”产品。经查,投诉所涉产品与抽样产品为同批次产品,经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经营部经营的“日丰”牌PP-R管系假冒产品。该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且不合格的假冒“日丰”牌PP-R管37根;没收违法所得351元;罚款6600元;
案例八: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案
2018年10月8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生产的大米外包装标注为“江苏大米”,其与实际生产地址“寿县”不相符,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案例九:某超市销售未按照规定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8年1月11日,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食品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的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9袋,未显著标注生产日期。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显著标注生产日期的复配膨松剂19袋;没收违法所得0.25元;罚款6000元。
案例十:尹某销售假冒“皖宝”床垫案
2018年12月6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寿县个体工商户尹某经营的标示“皖宝”床垫的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鉴定,尹某经营的“皖宝”床垫系假冒产品。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依据该法的规定,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尹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床垫3床;罚款2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