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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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购保健食品!

2019-03-05   浏览:4028

近日,绩溪县消保委接到了一则有关保健食品的投诉。消费者毛女士本身患有慢性病2018年9月底结识了某品牌保健食品负责人张某张某了解女士情况后,多次上门推销产品,女士购买并坚持食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发现自身出现疑似过敏现象将剩余的品退还给张某,私下和张某交涉张某劝毛女士继续服用,毛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加上交涉期间销售员言语不当,遂投诉,希望消保委能帮她挽回经济损失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毛女士的投诉后,查看了该品牌保健食品的购货凭证及毛女士和张某之间的谈话记录,以核实诉说情况,并约谈了张某。张某一开始并不承认这是他们产品造成的结果,但在消保委调取了医院的检验报告及耐心劝说下,张某同意返还毛女士各项产品款共计7253元,收款后毛女士自愿撤诉,并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消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张某在知道消费者的情况后,应向毛女士作出明确的警示,个人因体质差异可能会造成一定几率的过敏或伤害,但在消费者反应身体出现不良症状后没有及时制止使用,张某作为负责人、经营者没有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绩溪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保持谨慎态度,保健食品只是食品的特殊种类,切勿以保健食品代替药品进行疾病治疗;若有食用保健食品的必要,应听从医生的专业意见,到正规医院、药店选购,尽量不要购买上门推销、电话推销或媒体宣传等形式的保健食品和药品;同时要查看其包装上是否标有“蓝帽子”标识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要听信虚假、夸大宣传。一旦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要及时就医维稳病情,并保留好相关票据以备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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