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芜湖市湾沚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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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典型案例2

2019-02-28   来源:芜湖县消保委   作者:葛慧娟   浏览:5002

手机功能纠纷维权案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一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称在某手机店购买的手机没有消费者所需要的功能,要求换其他款的新手机或者退手机。

【处理过程及结果】

芜湖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向该超市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经双方了解情况,消费者所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后经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商家表示可以给消费者进行换新机,但要提供之前旧手机的三包凭证,消费者提供不了,导致无法更换手机。

【案例评析】

本案的纠纷在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没有保留相关的票据和产品三包凭证等相关证明,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时对手机的性能不了解,之后使用了两个月才发现手机没有提供自己所需的功能,这是消费者的疏忽,也是经营者的宣传不到位。之后双方对此问题都表示让步,但是消费者因自己疏忽,将手机的凭证丢失,导致无法更换手机,为自己带来了损害。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对所购买的商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对于经营者所宣传的内容,有疑问时要及时提出,并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应的票据,核对购买的商品与经营者所宣传的商品名称是否相符,之后将商品的三包凭证等相关的证据保留,以便日后出现消费纠纷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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