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乳保质期内变质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于2018年8月在武店镇某喜铺购买了价值50元的核桃乳一箱,保质期到9月2日,但消费者食用时发现其中有两盒已变质,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以核桃乳已被喝完为由拒绝赔偿,王某十分气愤,于是向凤阳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刻向该喜铺了解情况。喜铺负责人表示,核桃乳在保质期内,况且也没看见消费者所称的变质核桃乳。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核桃乳一箱。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食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核桃乳保质期内变质现象,属于食品质量问题,但消费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都作了让步。因此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权利遭到侵犯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