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13日,消费者牛先生到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于2017年12月份在某通讯服务部购买价值1499元的某品牌手机,同时另加300元办理一张金卡,约定1年内凭金卡可以换购新手机一部。2018年11月12日,牛先生到店里换新机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牛先生投诉至消保委,希望消保委帮助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谢家集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先后与消费者牛先生以及被诉方经营者取得了联系。经营者表示并非拒绝消费者的换机要求,是因为消费者凭此金卡只能更换同等价位(1499元)的手机,但是消费者要求更换的手机价格为2199元。随后消费者提供了购机发票及金卡并表示其愿意补差价购新机,且经营者在发票上注明消费者1年内可凭金卡换新机,只需交手续费,但并未注明只能更换同等价位的手机。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后,由于双方有约定在先,经营者应当遵守约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履行约定,做到诚实守信经营,消费者于11月18日补齐差价和手续费,换购价值2199元的新机一部。消费者对调解的结果很满意。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手机以旧换新由于双方约定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履行约定,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谢家集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