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巢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合肥市>巢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巢湖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谷开文销售不合格水泥案

2019-02-18   来源:巢湖市消保委天河分会   作者:巢湖市消保委天河分会   浏览:2339

一、 违法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该消费者在位于巢湖市下码头路124号的当事人谷开文经营场所购买了巢湖拓巢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巢铸”矿渣硅酸盐水泥,规格P.S.A32.5级,消费者在家使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待售的上述“新巢铸”矿渣硅盐酸水泥,我局依法抽样12kg上述水泥送检,检验报告于2018年2月1日出具。经检验,上述水泥不符合GB/75-2007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二、处罚结果
      2017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谷某店内同批次水泥抽样送往巢湖市场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2018年2月1日检验结果显示,上述水泥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以上结论,经调解,谷某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2600元。随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水泥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8年4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0000元罚款。

三、定性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案情分析及经验、体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案件,在该案调解和办理过程中均采用了科学的检测的方法,为投诉的调解和案件的办理提供的依据,该起案件为以后此类投诉案件办理提供一种趋势。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