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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爆燃消费者伤害纠纷维权案

2019-01-30   来源:无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作者:无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浏览:8759
 

【案情简介】

2018212,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台石油液化气灶,使用中发现该燃气灶火苗不正常,经商家维修后,仍不正常,随后更换一台并安装调试,使用一次后,当消费者再次拧开气罐阀门,发生了爆燃事故,消费者面部被灼烧并跌倒。消费者认为该燃气灶质量存在问题,但是与商家沟通后在赔偿方面存在分歧,双方协商解决无果,消费者遂向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委受理了该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材料对该案进行初步调查,情况基本属实。我委依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规定,组织双方协商,经商定,经销商支付消费者经济损失12000元。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受损害的案例。我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一和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调解。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某超市购买的石油液化气灶而发生了爆燃事故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该燃气灶质量存在问题无疑应当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赔偿,消保委建议双方协商处理,经组织双方协商解决了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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