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份,利辛县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我县某健身会所办理的预付卡,商家承诺的开业时间已过,该会所未能按照当初承诺开业,要求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及时约谈健身会所负责人,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健身会所承认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开业,对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并表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努力,最终,健身会所给出了问题解决方案,同意对申请退款的消费者给与退款,对愿意继续在本会所消费的给与提供延长一年消费的优惠。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服务提供方违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预付卡消费侵权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例中,由于健身会所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开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