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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橱柜与约定不符 消费者投诉维权

2019-01-02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埇桥区消保委   浏览:14589

【案例简介】

2017年申诉人胡某某品牌橱柜经营中心订购:某品牌橱柜一套,橱柜材质:实木、红橡木,价格:34000元。2018年3月23日,被诉方某品牌橱柜经营中心将定制橱柜发送安装地点后,申诉人胡某发现该橱柜除门板为实木外,其他厨体均为颗粒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胡某2018年3月26日投诉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被诉方某品牌橱柜经营中心给予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申诉人胡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被诉方某品牌橱柜经营中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如下:由被诉方某品牌橱柜经营中心按实发料于2018年4月底前保质完成后期安装,并一次性向申诉方胡某折赔人民币5000元。申诉人胡某对处理结果较满意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七章法律责任 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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