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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门窗与约定不符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2019-01-02   来源:埇桥区消保委   作者:埇桥区消保委   浏览:2879

【案例简介】

2018年4月10日,埇市监督办﹝2018﹞074号12345政府热线转办单,其内容:申诉人王在被诉方光彩城门业专卖店订购某品牌4扇和窗套门套,共计13800元整。安装时发现不是其购买的某品牌门,申诉人王某认为被诉方门业专卖店存在欺骗行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王某2018年4月9日通过宿州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投诉,10号转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申诉人王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被诉方光彩城门业专卖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如下1、按实际发货的木门由被诉方继续完成安装;2、在原价的基础上让利800元;3、一年内该门的售后“三包”由被诉方承担。申诉人王某对处理结果较满意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七章法律责任 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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