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4月10日,埇市监督办﹝2018﹞074号12345政府热线转办单,其内容:申诉人王某在被诉方光彩城某门业专卖店订购某品牌门4扇和窗套门套,共计13800元整。安装时发现不是其购买的某品牌门,申诉人王某认为被诉方某门业专卖店存在欺骗行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申诉人王某于2018年4月9日通过宿州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投诉,10号转至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埇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派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申诉人王某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被诉方光彩城某门业专卖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经本会主持调解如下:1、按实际发货的木门由被诉方继续完成安装;2、在原价的基础上让利800元;3、一年内该门的售后“三包”由被诉方承担。申诉人王某对处理结果较满意,另无其他争议。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