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消费者吴小姐来到南陵县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反映她在南陵县十字街爱美谷服装店内购买一件服装,回家后发现该服装有破损,去店内更换,店家称当时店中没有同款服装,店员答应帮其调取同款服装,但长时间没有更换到后,消费者第二次去店中时,店员对其态度很差,并一直未更换到服装。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向南陵县消保委进行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陵县消协在接到该投诉后,立即派出消协工作人员对此案开展详细的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商家一直未帮投诉人更换到同款服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三包”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不得拒绝。以上消费争议的成功调解,是由于消协工作人员准确运用这一法律法规,以法服人,促使商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