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消保委接到广东省东莞市消费者黄女士投诉,称其于今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在泾县某宣纸公司购买了2100元的宣纸产品,但截至2018年12月12日仍有1800元的货物未从商家发货,与商家联系也未得到回复。
接到投诉后,泾县消保委立即展开调查,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调解。经了解,投诉人黄女士通过微信所购的产品,商家确实并未完全发货,商家的这种做法侵害了投诉人黄女士的合法权益。于是,工作人员向商家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并对商家进行了法制教育,督促商家立即整改,商家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及时向黄女士赔礼道歉,并迅速补发剩余货物,黄女士对此处理结果表示很满意。
泾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浏览微信朋友圈购物时需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有效身份信息;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三是要保留银行、微信转账等支付凭据,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家身份要相符;四是一定要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