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章女士投诉称2017暑假在某轮滑培训班交了500元学费,后来因为孩子身体原因没有上完。其与商家沟通,加570元可作为2018年暑假学费,当时钱是用微信支付的,没有发票,今年暑假准备让孩子继续学时,商家却称交的570元钱是买轮滑鞋的钱,不是学费。请求维权并要求退款或者让孩子继续学习。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被投诉的某轮滑培训班核实并了解情况。经了解,该负责人称情况属实,当时是通过微信转账沟通的,因时间较长微信聊天内容被清除了,无法核实,也没开发票。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该负责人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是其应尽的义务,且因其工作未做细,导致该起纠纷的发生。经调解,该负责人同意将消费者交的570元作为学费继续学习,消费者表示满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中被投诉方因工作失误,未依法及时向投诉人出具相关凭证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消费纠纷,理应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