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8月,城区的张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在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交了二万元的预付款并签订了合同,但之后该汽车公司称要延期一个月才能提车,之前承诺的送汽车装潢也无法兑现,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汽车销售公司了解情况,经了解,该汽车公司因为股东变更,目前无法履行之前承诺的服务。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还投诉人的预付款二万元,投诉人表示接受。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的规定,在该起投诉中,经营者因为公司股东变更造成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