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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手机移动通信制式不符维权案

2018-12-17   作者:CJ   浏览:1559
 

【案例简介】

20188月,城区的王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在城区某手机城购买了一个新手机,购买时已经告知经营者要求购买全网通的手机,但回去使用新购的手机时,发现该手机为某运营商定制机,双方协商未果,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手机进行核实,经核实,投诉人投诉内容属实。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为投诉人更换全网通手机,投诉人表示接受。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和“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且对于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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