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8月,城区的金先生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6-7月份手机流量超时,收费200余元,但并未收到任何告知信息,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经被投诉的运营商了解,投诉人6-7月份产生手机上网流量超时费用确实为200余元,由于智能手机网站系统更新未及时告知投诉人。经调解,被投诉人愿意从稳定客户关系角度考虑,对投诉人的流量超时费用予以减免,同时建议用户将现有套餐修改,投诉人表示接受。
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的规定,经营者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