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8月,城区的刘女士前来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在城区某电影院观影时,明确标明电影为日语版,但是在实际观影过程中播放的却是中文版,告知电影院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贵池区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诉后,前去被投诉的电影院了解情况,被投诉人播放的确实是中文版的电影,且未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表达了歉意,投诉人表示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该起投诉中,电影院改变了播放电影的版本,应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