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名称: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六安市金安区消保委)。
第二条 本委经金安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消费者利益,保障消费者诉求,服务消费者需求,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委坚持依法维权,维护公平,深化改革创新,发挥组织协调、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动社会共治,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委在工作中接受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本委加强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加强与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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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责
第六条 本委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反映,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六)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单位)评选;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十)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听证会;
(十一)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发情况。
本委发现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约谈经营者。
本委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本委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查询;本委可以将消费者投诉转交有关部门。
本委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各项法定职责情况。
第七条 本委履行职责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委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委实行委员会制度。全体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本委的决策机构。
本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工作机构。
本委设立秘书处作为执行机构。
第十条 全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任期与全委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委宗旨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由组成单位推荐,经上一届秘书处与组成单位协商后,报区政府批准。
本委设常务委员(简称常委)若干名,人选由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委章程;
(二)审议本委工作报告;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人选;
(四)决定委员的调整和增补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委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全委会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同意。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委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
(二)对本委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全委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章程,执行全委会决议,自觉维护本委
形象;
(二)参加全委会会议,审议会议文件;
(三)向全委会通报本单位、本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情
况;
(四)完成全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委员不得以在本委任职的身份从事与本委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全委会应当按照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不参加全委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
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出现其他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情况的。
委员被终止资格的,由原组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按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全委会确认。
第十九条 本委设主任一名,第一副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本委主任由现任区级领导兼任或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秘书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第二十一条 本委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全委会工作;
(二)组织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并作决定;
(四)代表本委出席重大活动;
(五)协调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主任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行使相关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或者委托其他副主任召集,出席人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一)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阶段性消费维权的重点问题及对策;
(三)消费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与消费维权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委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处归口管理部门提名,经全委会确认,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秘书长助理若干名,由秘书处建议,主任提名,经全委会确认,任期与同届全委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协调秘书处与相关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向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工作;
(四)负责秘书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处理秘书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秘书处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委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委修改的章程,经全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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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 日全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委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六安市金安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