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绩溪县消保委接到一位郑女士的电话投诉,声称其于2016年6月17日在绩溪县某美容美体店购买了美容卡一张,价值5000元人民币,然而负责郑女士的美容师突然辞职了,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美容服务,郑女士与该美容店协商无果,随即打电话到绩溪县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绩溪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该美容店取得联系,组织人员前往被投诉的美容店了解情况,经与该店负责人了解得知,负责郑女士美容的美容师已经辞职,难以提供相应的服务,工作人员对该店负责人宣传了新《消法》,要求其保障消费者应有的权益。经调解,经营者愿意给消费者另一个美容美体套餐,消费者表示满意。至此,调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起投诉是典型的预付卡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案例中由于经营者原因,美容师辞职,无法提供约定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处理好与预付金额对等的服务问题,在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情况下,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若是消费者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当然,在双方协商后也可更换成其他对等服务。
同时,绩溪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购买预付卡,金额较大的更需谨慎,不可贪图高折扣而忽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在购买消费预付卡时,要事先了解卡的使用范围、期限、功能、退款条件等细节,不可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在办卡前要考察经营者的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经营者。另外,办卡时务必索要发票、保留相关协议,发生消费纠纷时投诉才能有据可凭。一旦遇到商家携款潜逃或涉嫌经济诈骗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发生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