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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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消费避纠纷

2018-11-20   作者:汪洁   浏览:6338

近日,绩溪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一起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投诉案件,消费者章某于今年11月13日晚,购买电动车一辆,未经试车,刷卡付款5780元,车仍放在店内。11月14日,消费者对此车的最高时速不满意,要求店方退款。店方拒绝,要求消费赔付安装费、折扣费等损失。经过绩溪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店方退还了购车款5780元。

虽然此次调解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县消保委仍需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为了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提高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水平,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这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更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

二、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能偏听偏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物时最好对所购商品的质量,日期等进行检查,同时在实体店购买商品前最好先考虑清楚,如果实在拿不定主意,可以在购买前与商家以书面形式协商有关退换的事宜,这样一旦消费者事后反悔要退货也有一个凭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无论何时,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合理保存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商品实物等证据也是一项自我保护的有力举措。  

三、虽然目前并没有关于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可享受无理由退货的依据,但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协商好,或者商家明确提出退货保障的商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给顾客提供退货服务。按照新《消法》的规定,只有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规定商品除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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